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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政務應用(use)安全管理規定》發布,鼓勵應用(use)商用(use)密碼技術→


編輯:2024-05-31 11:43:45

互聯網政務應用(use)安全管理規定

(2024年2月19日中央網絡安全和(and)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工業和(and)信息化部、公安部制定 2024年5月15日發布)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保障互聯網政務應用(use)安全,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保護法》《黨委(黨組)網絡安全工作(do)責任制實施辦法》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和(and)事業單位(簡稱機關事業單位)建設運行互聯網政務應用(use),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政務應用(use),是(yes)指機關事業單位在(exist)互聯網上設立的(of)門戶網站,通過互聯網提供公共服務的(of)移動應用(use)程序(含小程序)、公衆賬号等,以(by)及互聯網電子郵件系統。


第三條  建設運行互聯網政務應用(use)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以(by)及國家标準的(of)強制性要(want)求,落實網絡安全與互聯網政務應用(use)“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use)”原則,采取技術措施和(and)其他(he)必要(want)措施,防範内容篡改、攻擊緻癱、數據竊取等風險,保障互聯網政務應用(use)安全穩定運行和(and)數據安全。



第二章 開辦和(and)建設

第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開辦網站應當按程序完成開辦審核和(and)備案工作(do)。一(one)個(indivual)黨政機關*多開設一(one)個(indivual)門戶網站。


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國務院電信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加強數據共享,優化工作(do)流程,減少填報材料,縮短開辦周期。


機關事業單位開辦網站,應當将運維和(and)安全保障經費納入預算。


第五條  一(one)個(indivual)黨政機關網站原則上隻注冊一(one)個(indivual)中文域名和(and)一(one)個(indivual)英文域名,域名應當以(by)“.gov.cn”或“.政務”爲(for)後綴。非黨政機關網站不(No)得注冊使用(use)“.gov.cn”或“.政務”的(of)域名。


事業單位網站的(of)域名應當以(by)“.cn”或“.公益”爲(for)後綴。


機關事業單位不(No)得将已注冊的(of)網站域名擅自轉讓給其他(he)單位或個(indivual)人(people)使用(use)。


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移動應用(use)程序應當在(exist)已備案的(of)應用(use)程序分發平台或機關事業單位網站分發。


第七條  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爲(for)機關事業單位制發專屬電子證書或紙質證書。機關事業單位通過應用(use)程序分發平台分發移動應用(use)程序,應當向平台運營者提供電子證書或紙質證書用(use)于(At)身份核驗;開辦微博、公衆号、視頻号、直播号等公衆賬号,應當向平台運營者提供電子證書或紙質證書用(use)于(At)身份核驗。


第八條  互聯網政務應用(use)的(of)名稱優先使用(use)實體機構名稱、規範簡稱,使用(use)其他(he)名稱的(of),原則上采取區域名加職責名的(of)命名方式,并在(exist)顯著位置标明實體機構名稱。具體命名規範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制定。


第九條  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爲(for)機關事業單位設置專屬網上标識,非機關事業單位不(No)得使用(use)。


機關事業單位網站應當在(exist)首頁底部中間位置加注網上标識。中央網絡安全和(and)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會同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協調應用(use)程序分發平台以(by)及公衆賬号信息服務平台,在(exist)移動應用(use)程序下載頁面、公衆賬号顯著位置加注網上标識。


第十條  各地(land)區、各部門應當對本地(land)區、本部門黨政機關網站建設進行整體規劃,推進集約化建設。


縣級黨政機關各部門以(by)及鄉鎮黨政機關原則上不(No)單獨建設網站,可利用(use)上級黨政機關網站平台開設網頁、欄目、發布信息。


第十一(one)條  互聯網政務應用(use)應當支持開放标準,充分考慮對用(use)戶端的(of)兼容性,不(No)得要(want)求用(use)戶使用(use)特定浏覽器、辦公軟件等用(use)戶端軟硬件系統訪問。


機關事業單位通過互聯網提供公共服務,不(No)得綁定單一(one)互聯網平台,不(No)得将用(use)戶下載安裝、注冊使用(use)特定互聯網平台作(do)爲(for)獲取服務的(of)前提條件。


第十二條  互聯網政務應用(use)因機構調整等原因需變更開辦主體的(of),應當及時(hour)變更域名或注冊備案信息。不(No)再使用(use)的(of),應當及時(hour)關閉服務,完成數據歸檔和(and)删除,注銷域名和(and)注冊備案信息。



第三章 信息安全

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通過互聯網政務應用(use)發布信息,應當健全信息發布審核制度,明确審核程序,指定機構和(and)在(exist)編人(people)員負責審核工作(do),建立審核記錄檔案;應當确保發布信息内容的(of)權威性、真實性、準确性、及時(hour)性和(and)嚴肅性,嚴禁發布違法和(and)不(No)良信息。


第十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通過互聯網政務應用(use)轉載信息,應當與政務等履行職能的(of)活動相關,并評估内容的(of)真實性和(and)客觀性。轉載頁面上要(want)準确清晰标注轉載來(Come)源網站、轉載時(hour)間、轉載鏈接等,充分考慮圖片、内容等知識産權保護問題。


第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發布信息内容需要(want)鏈接非互聯網政務應用(use)的(of),應當确認鏈接的(of)資源與政務等履行職能的(of)活動相關,或屬于(At)便民服務的(of)範圍;應當定期檢查鏈接的(of)有效性和(and)适用(use)性,及時(hour)處置異常鏈接。黨政機關門戶網站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做到(arrive)在(exist)用(use)戶點擊鏈接跳轉到(arrive)非黨政機關網站時(hour),予以(by)明确提示。


第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嚴禁發布國家秘密、工作(do)秘密,防範互聯網政務應用(use)數據彙聚、關聯引發的(of)洩密風險。應當加強對互聯網政務應用(use)存儲、處理、傳輸工作(do)秘密的(of)保密管理。



第四章 網絡和(and)數據安全

第十七條  建設互聯網政務應用(use)應當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and)國家密碼應用(use)管理要(want)求,按照有關标準規範開展定級備案、等級測評工作(do),落實安全建設整改加固措施,防範網絡和(and)數據安全風險。


中央和(and)國家機關、地(land)市級以(by)上地(land)方黨政機關門戶網站,以(by)及承載重要(want)業務應用(use)的(of)機關事業單位網站、互聯網電子郵件系統等,應當符合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安全保護要(want)求。


第十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of)第三方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對互聯網政務應用(use)網絡和(and)數據安全每年至少進行一(one)次安全檢測評估。


互聯網政務應用(use)系統升級、新增功能以(by)及引入新技術新應用(use),應當在(exist)上線前進行安全檢測評估。


第十九條  互聯網政務應用(use)應當設置訪問控制策略。對于(At)面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do)人(people)員使用(use)的(of)功能和(and)互聯網電子郵箱系統,應當對接入的(of)IP地(land)址段或設備實施訪問限制,确需境外訪問的(of),按照白名單方式開通特定時(hour)段、特定設備或賬号的(of)訪問權限。


第二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留存互聯網政務應用(use)相關的(of)防火牆、主機等設備的(of)運行日志,以(by)及應用(use)系統的(of)訪問日志、數據庫的(of)操作(do)日志,留存時(hour)間不(No)少于(At)1年,并定期對日志進行備份,确保日志的(of)完整性、可用(use)性。


第二十一(one)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行業領域有關數據安全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保護的(of)要(want)求,對互聯網政務應用(use)數據進行分類分級管理,對重要(want)數據、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商業秘密進行重點保護。


第二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通過互聯網政務應用(use)收集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信息、商業秘密和(and)其他(he)未公開資料,未經信息提供方同意不(No)得向第三方提供或公開,不(No)得用(use)于(At)履行法定職責以(by)外的(of)目的(of)。


第二十三條  爲(for)互聯網政務應用(use)提供服務的(of)數據中心、雲計算服務平台等應當設在(exist)境内。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建設互聯網政務應用(use)采購雲計算服務,應當選取通過國家雲計算服務安全評估的(of)雲平台,并加強對所采購雲計算服務的(of)使用(use)管理。


第二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委托外包單位開展互聯網政務應用(use)開發和(and)運維時(hour),應當以(by)合同等手段明确外包單位網絡和(and)數據安全責任,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和(and)考核問責;督促外包單位嚴格按照約定使用(use)、存儲、處理數據。未經委托的(of)機關事業單位同意,外包單位不(No)得轉包、分包合同任務,不(No)得訪問、修改、披露、利用(use)、轉讓、銷毀數據。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of)授權訪問機制,操作(do)系統、數據庫、機房等*高管理員權限必須由本單位在(exist)編人(people)員專人(people)負責,不(No)得擅自委托外包單位人(people)員管理使用(use);應當按照*小必要(want)原則對外包單位人(people)員進行精細化授權,在(exist)授權期滿後及時(hour)收回權限。


第二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合理建設或利用(use)社會化專業災備設施,對互聯網政務應用(use)重要(want)數據和(and)信息系統等進行容災備份。


第二十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互聯網政務應用(use)開發安全管理,使用(use)外部代碼應當經過安全檢測。建立業務連續性計劃,防範因供應商服務變更等對升級改造、運維保障等帶來(Come)的(of)風險。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政務應用(use)使用(use)内容分發網絡(CDN)服務的(of),應當要(want)求服務商将境内用(use)戶的(of)域名解析地(land)址指向其境内節點,不(No)得指向境外節點。


第二十九條  互聯網政務應用(use)應當使用(use)安全連接方式訪問,涉及的(of)電子認證服務應當由依法設立的(of)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供。


第三十條  互聯網政務應用(use)應當對注冊用(use)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國家鼓勵互聯網政務應用(use)支持用(use)戶使用(use)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進行真實身份信息注冊。


對與人(people)身财産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等相關的(of)互聯網政務應用(use)和(and)電子郵件系統,應當采取多因素鑒别提高安全性,采取超時(hour)退出(out)、限制登錄失敗次數、賬号與終端綁定等技術手段防範賬号被盜用(use)風險,鼓勵采用(use)電子證書等身份認證措施。



第五章 電子郵件安全

第三十一(one)條  鼓勵各地(land)區、各部門通過統一(one)建設、共享使用(use)的(of)模式,建設機關事業單位專用(use)互聯網電子郵件系統,作(do)爲(for)工作(do)郵箱,爲(for)本地(land)區、本行業機關事業單位提供電子郵件服務。黨政機關自建的(of)互聯網電子郵件系統的(of)域名應當以(by)“.gov.cn”或“.政務”爲(for)後綴,事業單位自建的(of)互聯網電子郵件系統的(of)域名應當以(by)“.cn”或“.公益”爲(for)後綴。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do)人(people)員不(No)得使用(use)工作(do)郵箱違規存儲、處理、傳輸、轉發國家秘密。


第三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工作(do)郵箱賬号的(of)申請、發放、變更、注銷等流程,嚴格賬号審批登記,定期開展賬号清理。


第三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互聯網電子郵件系統應當關閉郵件自動轉發、自動下載附件功能。


第三十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互聯網電子郵件系統應當具備惡意郵件(含本單位内部發送的(of)郵件)檢測攔截功能,對惡意郵箱賬号、惡意郵件服務器IP以(by)及惡意郵件主題、正文、鏈接、附件等進行檢測和(and)攔截。應當支持釣魚郵件威脅情報共享,将發現的(of)釣魚郵件信息報送至主管部門和(and)屬地(land)網信部門,按照有關部門下發的(of)釣魚郵件威脅情報,配置相應防護策略預置攔截釣魚郵件。


第三十五條  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基于(At)商用(use)密碼技術對電子郵件數據的(of)存儲進行安全保護。



第六章 監測預警和(and)應急處置

第三十六條  中央網絡安全和(and)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and)其他(he)有關部門,組織對地(land)市級以(by)上黨政機關互聯網政務應用(use)開展安全監測。


各地(land)區、各部門應當對本地(land)區、本行業機關事業單位互聯網政務應用(use)開展日常監測和(and)安全檢查。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完善互聯網政務應用(use)安全監測能力,實時(hour)監測互聯網政務應用(use)運行狀态和(and)網絡安全事件情況。


第三十七條  互聯網政務應用(use)發生(born)網絡安全事件時(hour),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中央網絡安全和(and)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統籌協調重大(big)網絡安全事件的(of)應急處置。


互聯網政務應用(use)發生(born)或可能發生(born)網絡安全事件時(hour),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啓動本單位網絡安全應急預案,及時(hour)處置網絡安全事件,*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擴大(big)。


第三十九條  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會同網信部門開展針對假冒仿冒互聯網政務應用(use)的(of)掃描監測,受理相關投訴舉報。網信部門會同電信主管部門,及時(hour)對監測發現或網民舉報的(of)假冒仿冒互聯網政務應用(use)采取停止域名解析、阻斷互聯網連接和(and)下線處理等措施。公安部門負責打擊假冒仿冒互聯網政務應用(use)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中央網絡安全和(and)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互聯網政務應用(use)安全管理工作(do)。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負責互聯網政務應用(use)開辦主體身份核驗、名稱管理和(and)标識管理工作(do)。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負責互聯網政務應用(use)域名監督管理和(and)互聯網信息服務(ICP)備案工作(do)。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指導互聯網政務應用(use)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和(and)相關安全管理工作(do)。


各地(land)區、各部門承擔本地(land)區、本行業機關事業單位互聯網政務應用(use)安全管理責任,指定一(one)名負責人(people)分管相關工作(do),加強對互聯網政務應用(use)安全工作(do)的(of)組織領導。


第四十一(one)條  對違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規定相關要(want)求的(of),按照《黨委(黨組)網絡安全工作(do)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文件,依規依紀追究當事人(people)和(and)有關領導的(of)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列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of)互聯網門戶網站、移動應用(use)程序、公衆賬号,以(by)及電子郵件系統的(of)安全管理工作(do),參照本規定有關内容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央網絡安全和(and)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工業和(and)信息化部、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ND


來(Come)源:成華密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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