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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生(born)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辦法


編輯:2023-03-31 10:02:12

派生(born)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辦法

(2023年2月27日印發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one)條  爲(for)規範派生(born)國家秘密定密(以(by)下簡稱派生(born)定密)管理,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use)于(At)國家機關和(and)涉及國家秘密的(of)單位(以(by)下簡稱機關、單位)開展派生(born)定密的(of)工作(do)。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派生(born)定密,是(yes)指機關、單位對執行或者辦理已定密事項所産生(born)的(of)國家秘密,依法确定、變更和(and)解除的(of)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保密要(want)點(以(by)下簡稱密點),是(yes)指決定一(one)個(indivual)事項具備國家秘密本質屬性的(of)關鍵内容,可以(by)與非國家秘密以(by)及其他(he)密點明确區分。

第五條  機關、單位開展派生(born)定密,不(No)受定密權限限制。無法定定密權的(of)機關、單位可以(by)因執行或者辦理已定密事項,派生(born)國家秘密。具有較低定密權的(of)機關、單位可以(by)因執行或者辦理較高密級的(of)已定密事項,派生(born)超出(out)本機關、單位定密權限的(of)國家秘密。

第六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people)及其指定的(of)人(people)員爲(for)本機關、本單位的(of)派生(born)定密責任人(people),履行派生(born)國家秘密确定、變更和(and)解除的(of)責任。

第七條  機關、單位因執行或者辦理已定密事項而産生(born)的(of)事項(以(by)下簡稱派生(born)事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應當确定爲(for)國家秘密:

與已定密事項完全一(one)緻的(of);

涉及已定密事項密點的(of);

是(yes)對已定密事項進行概括總結、編輯整合、具體細化的(of);

原定密機關、單位對使用(use)已定密事項有明确定密要(want)求的(of)。

第八條  派生(born)國家秘密的(of)密級應當與已定密事項密級保持一(one)緻。已定密事項明确密點及其密級的(of),應當與所涉及密點的(of)最高密級保持一(one)緻。

第九條  派生(born)國家秘密的(of)保密期限應當按照已定密事項的(of)保密期限确定,或者與所涉及密點的(of)最長保密期限保持一(one)緻。已定密事項未明确保密期限的(of),可以(by)征求原定密機關、單位意見後确定并作(do)出(out)标注,或者按照保密法規定的(of)最長保密期限執行。

第十條  派生(born)國家秘密的(of)知悉範圍,應當根據工作(do)需要(want)确定,經本機關、本單位負責人(people)批準。能夠限定到(arrive)具體人(people)員的(of),限定到(arrive)具體人(people)員。

原定密機關、單位有明确規定的(of),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十一(one)條  派生(born)國家秘密的(of)确定應當按照國家秘密确定的(of)法定程序進行。承辦人(people)依據已定密事項或者密點,拟定密級、保密期限和(and)知悉範圍,報定密責任人(people)審核。定密責任人(people)對承辦人(people)意見進行審核,作(do)出(out)決定。

派生(born)定密應當作(do)出(out)書面記錄,注明承辦人(people)、定密責任人(people)和(and)定密依據。定密依據應當寫明依據的(of)文件名稱、文号、密級、保密期限等。

第十二條  機關、單位所執行或者辦理的(of)已定密事項沒有變更或者解密的(of),派生(born)國家秘密不(No)得變更或者解密;所執行或者辦理的(of)已定密事項已經變更或者解密的(of),派生(born)國家秘密的(of)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應當及時(hour)作(do)出(out)相應變更或者予以(by)解密。

機關、單位認爲(for)所執行或者辦理的(of)已定密事項需要(want)變更或者解密的(of),可以(by)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out)建議。未經有關機關、單位同意,派生(born)國家秘密不(No)得擅自變更或者解密。

第十三條  派生(born)國家秘密的(of)變更、解除程序應當履行國家秘密變更或者解除的(of)法定程序。承辦人(people)依據已定密事項或者密點的(of)變更、解除情況,提出(out)派生(born)國家秘密變更或者解除意見,報定密責任人(people)審核批準,并作(do)出(out)書面記錄。

書面記錄應當注明承辦人(people)、定密責任人(people)、已定密事項或者密點的(of)變更或者解除情況,以(by)及解密後作(do)爲(for)工作(do)秘密管理或者予以(by)公開等。

第十四條  派生(born)事項不(No)是(yes)對已定密事項内容或者密點進行概況總結、編輯整合、具體細化的(of),不(No)應當派生(born)定密。該事項是(yes)否需要(want)定密,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and)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以(by)下簡稱保密事項範圍)判斷。

第十五條  派生(born)事項既包括已定密事項内容或者密點,也包括有關行業、領域保密事項範圍規定事項的(of),應當同時(hour)依據已定密事項和(and)有關保密事項範圍進行定密。密級、保密期限應當按照已定密事項和(and)保密事項範圍規定事項的(of)最高密級、最長保密期限确定。知悉範圍根據工作(do)需要(want)限定到(arrive)最小範圍。

第十六條  原定密機關、單位應當準确确定并規範标注國家秘密的(of)密級、保密期限和(and)知悉範圍。對涉密國家科學技術、涉密科研項目、涉密工程、涉密政府采購以(by)及其他(he)可以(by)明确密點的(of),應當确定密點并作(do)出(out)标注;不(No)能明确标注的(of),可以(by)附件、附注等形式作(do)出(out)說明。對無法明确密點的(of),可以(by)編制涉密版和(and)非涉密版,或者對執行、辦理環節是(yes)否涉及國家秘密、工作(do)秘密等提出(out)明确要(want)求。

原定密機關、單位發現其他(he)機關、單位執行或者辦理本機關、本單位已定密事項存在(exist)派生(born)定密不(No)當情形的(of),應當及時(hour)要(want)求糾正或者建議糾正,必要(want)時(hour)提起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通知糾正或者責令整改。

第十七條  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yes)否已變更或者解除以(by)及派生(born)事項是(yes)否涉及密點等情況不(No)明确的(of),可以(by)向原定密機關、單位請示或者函詢,原定密機關、單位應當及時(hour)予以(by)答複。

第十八條  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派生(born)定密主體責任,加強對本機關、本單位派生(born)定密的(of)監督管理,發現存在(exist)派生(born)定密不(No)當情形的(of),應當及時(hour)糾正。

第十九條  上級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下級機關、單位派生(born)定密的(of)指導和(and)監督,發現下級機關、單位派生(born)定密不(No)當的(of),應當及時(hour)通知其糾正,也可以(by)直接糾正。

第二十條  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關、單位派生(born)定密進行指導、監督和(and)檢查,對發現的(of)問題及時(hour)通知糾正或者責令整改。

第二十一(one)條  機關、單位發現定密責任人(people)和(and)承辦人(people)定密不(No)當,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應當及時(hour)糾正并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of),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一(one))派生(born)事項應當确定國家秘密而未确定的(of);

(二)派生(born)事項不(No)應當确定國家秘密而确定的(of);

(三)未按照法定程序派生(born)定密的(of);

(四)未按規定标注派生(born)國家秘密标志的(of);

(五)未按規定變更派生(born)國家秘密的(of)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的(of);

(六)派生(born)國家秘密不(No)應當解除而解除的(of);

(七)派生(born)國家秘密應當解除而未解除的(of);

(八)違反本辦法的(of)其他(he)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文章來(Come)源:智慧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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