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
編輯:2021-06-11 09:52:32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于(At)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one)屆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将修訂後的(of)《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one)屆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 一(one)章 總則
第 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and)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and)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of)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 二條 國家秘密是(yes)關系國家安全和(and)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exist)一(one)定時(hour)間内隻限一(one)定範圍的(of)人(people)員知悉的(of)事項。
第 三條 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一(one)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and)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of)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of)行爲(for),都必須受到(arrive)法律追究。
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of)工作(do)(以(by)下簡稱保密工作(do)),實行積極防範、突出(out)重點、依法管理的(of)方針,既确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use)。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of)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of)保密工作(do)。縣級以(by)上地(land)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of)保密工作(do)。
第六條 國家機關和(and)涉及國家秘密的(of)單位(以(by)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和(and)本單位的(of)保密工作(do)。 中央國家機關在(exist)其職權範圍内,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of)保密工作(do)。
第七條 機關、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do)責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檢查。
第八條 國家對在(exist)保守、保護國家秘密以(by)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of)範圍和(and)密級 第九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and)利益的(of)事項,洩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exist)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of)安全和(and)利益的(of),應當确定爲(for)國家秘密:
(一(one))國家事務重大(big)決策中的(of)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and)武裝力量活動中的(of)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and)外事活動中的(of)秘密事項以(by)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of)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and)社會發展中的(of)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of)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and)追查刑事犯罪中的(of)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确定的(of)其他(he)秘密事項。 政黨的(of)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of),屬于(At)國家秘密。
第十條 國家秘密的(of)密級分爲(for)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yes)最重要(want)的(of)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and)利益遭受特别嚴重的(of)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yes)重要(want)的(of)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and)利益遭受嚴重的(of)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yes)一(one)般的(of)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and)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一(one)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of)具體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别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and)其他(he)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軍事方面的(of)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of)具體範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of)具體範圍的(of)規定,應當在(exist)有關範圍内公布,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hour)調整。
第十二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people)及其指定的(of)人(people)員爲(for)定密責任人(people),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of)國家秘密确定、變更和(and)解除工作(do)。 機關、單位确定、變更和(and)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of)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people)提出(out)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people)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 确定國家秘密的(of)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of)機關、單位可以(by)确定絕密級、機密級和(and)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of)市、自治州一(one)級的(of)機關及其授權的(of)機關、單位可以(by)确定機密級和(and)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of)定密權限、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确定的(of)國家秘密事項,需要(want)定密的(of),根據所執行的(of)國家秘密事項的(of)密級确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爲(for)本機關、本單位産生(born)的(of)有關定密事項屬于(At)上級機關、單位的(of)定密權限,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确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of),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of)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确定。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exist)其工作(do)範圍内按照規定的(of)權限确定國家秘密的(of)密級。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對所産生(born)的(of)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of)具體範圍的(of)規定确定密級,同時(hour)确定保密期限和(and)知悉範圍。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of)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of)性質和(and)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and)利益的(of)需要(want),限定在(exist)必要(want)的(of)期限内;不(No)能确定期限的(of),應當确定解密的(of)條件。 國家秘密的(of)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No)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No)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No)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do)需要(want),确定具體的(of)保密期限、解密時(hour)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exist)決定和(and)處理有關事項工作(do)過程中确定需要(want)保密的(of)事項,根據工作(do)需要(want)決定公開的(of),正式公布時(hour)即視爲(for)解密。
第十六條 國家秘密的(of)知悉範圍,應當根據工作(do)需要(want)限定在(exist)最小範圍。 國家秘密的(of)知悉範圍能夠限定到(arrive)具體人(people)員的(of),限定到(arrive)具體人(people)員;不(No)能限定到(arrive)具體人(people)員的(of),限定到(arrive)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arrive)具體人(people)員。 國家秘密的(of)知悉範圍以(by)外的(of)人(people)員,因工作(do)需要(want)知悉國家秘密的(of),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people)批準。
第十七條 機關、單位對承載國家秘密的(of)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以(by)下簡稱國家秘密載體)以(by)及屬于(At)國家秘密的(of)設備、産品,應當做出(out)國家秘密标志。 不(No)屬于(At)國家秘密的(of),不(No)應當做出(out)國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條 國家秘密的(of)密級、保密期限和(and)知悉範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hour)變更。國家秘密的(of)密級、保密期限和(and)知悉範圍的(of)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by)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國家秘密的(of)密級、保密期限和(and)知悉範圍變更的(of),應當及時(hour)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内的(of)機關、單位或者人(people)員。
第十九條 國家秘密的(of)保密期限已滿的(of),自行解密。 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确定的(of)國家秘密。對在(exist)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項範圍調整不(No)再作(do)爲(for)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後不(No)會損害國家安全和(and)利益,不(No)需要(want)繼續保密的(of),應當及時(hour)解密;對需要(want)延長保密期限的(of),應當在(exist)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of),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by)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 機關、單位對是(yes)否屬于(At)國家秘密或者屬于(At)何種密級不(No)明确或者有争議的(of),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one)條 國家秘密載體的(of)制作(do)、收發、傳遞、使用(use)、複制、保存、維修和(and)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在(exist)符合國家保密标準的(of)設施、設備中保存,并指定專人(people)管理;未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No)得複制和(and)摘抄;收發、傳遞和(and)外出(out)攜帶,應當指定人(people)員負責,并采取必要(want)的(of)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屬于(At)國家秘密的(of)設備、産品的(of)研制、生(born)産、運輸、使用(use)、保存、維修和(and)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of)計算機信息系統(以(by)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标準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use)。
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of)管理,任何組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有下列行爲(for):
(一(one))将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he)公共信息網絡;
(二)在(exist)未采取防護措施的(of)情況下,在(exist)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he)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use)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of)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of)退出(out)使用(use)的(of)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out)售、丢棄或者改作(do)其他(he)用(use)途。
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of)管理,任何組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有下列行爲(for):
(一(one))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of)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out)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out)境。
第二十六條 禁止非法複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 禁止在(exist)互聯網及其他(he)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of)有線和(and)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 禁止在(exist)私人(people)交往和(and)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第二十七條 報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out)版物的(of)編輯、出(out)版、印制、發行,廣播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of)制作(do)和(and)播放,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公共信息網絡及其他(he)傳媒的(of)信息編輯、發布,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及其他(he)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對洩密案件進行調查;發現利用(use)互聯網及其他(he)公共信息網絡發布的(of)信息涉及洩露國家秘密的(of),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應當根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of)要(want)求,删除涉及洩露國家秘密的(of)信息。
第二十九條 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以(by)及對涉及國家秘密的(of)工程、貨物、服務進行采購時(hour),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三十條 機關、單位對外交往與合作(do)中需要(want)提供國家秘密事項,或者任用(use)、聘用(use)的(of)境外人(people)員因工作(do)需要(want)知悉國家秘密的(of),應當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十一(one)條 舉辦會議或者其他(he)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of),主辦單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并對參加人(people)員進行保密教育,提出(out)具體保密要(want)求。
第三十二條 機關、單位應當将涉及絕密級或者較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of)機構确定爲(for)保密要(want)害部門,将集中制作(do)、存放、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of)專門場所确定爲(for)保密要(want)害部位,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and)标準配備、使用(use)必要(want)的(of)技術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三條 軍事禁區和(and)屬于(At)國家秘密不(No)對外開放的(of)其他(he)場所、部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No)得擅自決定對外開放或者擴大(big)開放範圍。
第三十四條 從事國家秘密載體制作(do)、複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born)産等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of)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經過保密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關、單位委托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前款規定的(of)業務,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提出(out)保密要(want)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條 在(exist)涉密崗位工作(do)的(of)人(people)員(以(by)下簡稱涉密人(people)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爲(for)核心涉密人(people)員、重要(want)涉密人(people)員和(and)一(one)般涉密人(people)員,實行分類管理。 任用(use)、聘用(use)涉密人(people)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people)員應當具有良好的(of)政治素質和(and)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want)求的(of)工作(do)能力。 涉密人(people)員的(of)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六條 涉密人(people)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握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No)得以(by)任何方式洩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七條 涉密人(people)員出(out)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有關機關認爲(for)涉密人(people)員出(out)境将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big)損失的(of),不(No)得批準出(out)境。
第三十八條 涉密人(people)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people)員在(exist)脫密期内,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No)得違反規定就業,不(No)得以(by)任何方式洩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九條 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people)員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people)員的(of)權利、崗位責任和(and)要(want)求,對涉密人(people)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經常性的(of)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或者其他(he)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洩露或者可能洩露時(hour),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hour)報告有關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接到(arrive)報告後,應當立即作(do)出(out)處理,并及時(hour)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one)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制定保密規章和(and)國家保密标準。
第四十二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and)洩密案件查處工作(do),對機關、單位的(of)保密工作(do)進行指導和(and)監督。
第四十三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國家秘密确定、變更或者解除不(No)當的(of),應當及時(hour)通知有關機關、單位予以(by)糾正。
第四十四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機關、單位遵守保密制度的(of)情況進行檢查,有關機關、單位應當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存在(exist)洩密隐患的(of),應當要(want)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對存在(exist)洩密隐患的(of)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use);對嚴重違反保密規定的(of)涉密人(people)員,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處分并調離涉密崗位;發現涉嫌洩露國家秘密的(of),應當督促、指導有關機關、單位進行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of),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保密檢查中發現的(of)非法獲取、持有的(of)國家秘密載體,應當予以(by)收繳。
第四十六條 辦理涉嫌洩露國家秘密案件的(of)機關,需要(want)對有關事項是(yes)否屬于(At)國家秘密以(by)及屬于(At)何種密級進行鑒定的(of),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鑒定。
第四十七條 機關、單位對違反保密規定的(of)人(people)員不(No)依法給予處分的(of),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議糾正,對拒不(No)糾正的(of),提請其上一(one)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該機關、單位負有責任的(of)領導人(people)員和(and)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予以(by)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of);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of);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of)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of);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out)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out)境的(of);
(五)非法複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of);
(六)在(exist)私人(people)交往和(and)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of);
(七)在(exist)互聯網及其他(he)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of)有線和(and)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of);
(八)将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he)公共信息網絡的(of);
(九)在(exist)未采取防護措施的(of)情況下,在(exist)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he)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of);
(十)使用(use)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of);
(十一(one))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of)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of);
(十二)将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of)退出(out)使用(use)的(of)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out)售、丢棄或者改作(do)其他(he)用(use)途的(of)。 有前款行爲(for)尚不(No)構成犯罪,且不(No)适用(use)處分的(of)人(people)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exist)機關、單位予以(by)處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born)重大(big)洩密案件的(of),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處分;不(No)适用(use)處分的(of)人(people)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by)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of)事項不(No)定密,或者對不(No)應當定密的(of)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後果的(of),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互聯網及其他(he)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of),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産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by)處罰。
第五十一(one)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use)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of),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中國人(people)民解放軍保密條例。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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