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樣的(of)商業信息可以(by)構成商業秘密
編輯:2021-06-11 09:40:36
現在(exist)很多企業都意識到(arrive)商業秘密的(of)重要(want)性,開始重視自身商業秘密的(of)保護,很多企業建立了(Got it)商業秘密保護的(of)制度。到(arrive)底什麽是(yes)商業秘密?什麽樣的(of)信息才能構成商業秘密?
什麽是(yes)商業秘密
2019年4月23日,《反不(No)正當競争法》進行修正,關于(At)侵害商業秘密行爲(for)的(of)第九條是(yes)本次修法的(of)一(one)項重要(want)内容,對商業秘密的(of)概念作(do)出(out)了(Got it)細微調整。
《反不(No)正當競争法》所稱的(of)商業秘密,是(yes)指不(No)爲(for)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people)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of)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較之修正前的(of)《反不(No)正當競争法》,補充了(Got it)“等商業信息”的(of)内容,意味着隻要(want)符合前述構成要(want)件的(of)任何類型的(of)商業信息都可以(by)成爲(for)商業秘密,不(No)再限于(At)技術信息和(and)經營信息,使其他(he)類型的(of)商業信息構成商業秘密提供了(Got it)法律支撐。
在(exist)這(this)類案件中,主張享有商業秘密的(of)權利人(people)需要(want)首先明确其請求保護的(of)商業秘密是(yes)什麽内容,以(by)及該内容的(of)範圍,例如是(yes)技術信息、經營信息還是(yes)其他(he)商業信息,各種信息包含哪些具體内容等。确定了(Got it)主張保護的(of)客體,才能進入下一(one)步關于(At)商業秘密構成要(want)件的(of)判斷。
商業秘密的(of)構成要(want)件
根據商業秘密的(of)定義,可以(by)将商業秘密的(of)構成要(want)件概況爲(for)秘密性、價值性和(and)保密性三個(indivual)方面。
秘密性
《人(people)民法院關于(At)審理不(No)正當競争民事案件應用(use)法律若幹問題的(of)解釋》(簡稱《不(No)正當競争案件解釋》)第九條款規定:有關信息不(No)爲(for)其所屬領域的(of)相關人(people)員普遍知悉和(and)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爲(for)《反不(No)正當競争法》所規定的(of)“不(No)爲(for)公衆所知悉”。
主張享有商業秘密的(of)權利人(people)應當就其主張的(of)秘密區别于(At)公衆所知悉信息進行初步舉證,例如明确商業秘密具體的(of)範圍、内容、載體,且信息的(of)具體内容并非所屬領域的(of)一(one)般常識,不(No)能從公開渠道獲得,是(yes)付出(out)了(Got it)時(hour)間、精力、金錢等獲得的(of)信息等;被告則應當依據《不(No)正當競争案件解釋》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舉證證明此信息已經被公衆所知悉。法院則在(exist)聽取雙方意見後,靈活分配舉證責任,結合社會公知常識、行業普遍認知以(by)及被告的(of)抗辯,對“秘密性”的(of)構成要(want)件進行綜合認定。
價值性
《不(No)正當競争案件解釋》第十條規定,有關信息具有現實的(of)或者潛在(exist)的(of)商業價值,能爲(for)權利人(people)帶來(Come)競争優勢的(of),應當認定爲(for)《反不(No)正當競争法》規定的(of)“能爲(for)權利人(people)帶來(Come)經濟利益”。也就是(yes)說,隻要(want)商業信息能夠帶來(Come)經濟利益即可認爲(for)具有商業價值性,這(this)個(indivual)構成要(want)件相較于(At)其他(he)構成要(want)件證明起來(Come)相對容易。
保密性
《不(No)正當競争案件解釋》第十一(one)條規定,權利人(people)爲(for)防止信息洩露所采取的(of)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适應的(of)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爲(for)采取了(Got it)“保密措施”。
如果權利人(people)提交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作(do)爲(for)證明采取保密措施的(of)證據,還需分情況進行考量:如果上述合同中明确界定了(Got it)保密的(of)内容,而且跟訴訟中主張的(of)秘密範圍一(one)緻的(of),則會被認定采取了(Got it)保密措施;如果上述合同中未對商業秘密範圍進行界定,或者約定過于(At)寬泛,則一(one)般不(No)會被直接認定采取了(Got it)保密措施,還需權利人(people)進一(one)步對商業信息的(of)載體及重要(want)性、其他(he)輔助措施等内容進行說明和(and)舉證。
什麽樣的(of)客戶名單可以(by)構成商業秘密
實踐中原告主張客戶名單爲(for)其經營秘密的(of)案件不(No)在(exist)少數,原告往往誤認爲(for)隻要(want)跳槽或者離職員工帶走了(Got it)客戶,就構成了(Got it)對其經營秘密的(of)侵犯。事實上,客戶名單的(of)保護亦有其嚴格規則。
一(one)般來(Come)說,需要(want)圍繞以(by)下方面進行說明和(and)舉證:
首先,客戶名單不(No)能僅僅是(yes)一(one)張名單,還需提供與客戶簽訂的(of)已經生(born)效的(of)合同,從而确定相關客戶是(yes)存在(exist)實際交易的(of)客戶。
其次,如果客戶信息是(yes)通過公開途徑能夠得到(arrive),或者由公開途徑經簡單勞動進行核實、查詢便可以(by)得到(arrive)的(of)話,那也不(No)一(one)定成爲(for)商業秘密。
再次,有客戶名稱、電話号碼、聯系人(people)等信息組成的(of)客戶名單在(exist)許多情況下并不(No)足以(by)構成商業秘密,原告還需要(want)證明其掌握了(Got it)區别于(At)公知信息的(of)特殊客戶信息,如交易客戶的(of)交易習慣、交易意向、個(indivual)人(people)偏好等内容。
總之,如果原告能夠證明被告掌握了(Got it)需要(want)經過深入接觸或者花費了(Got it)人(people)力、物力、财力才能知曉的(of)客戶特殊信息或者深層次信息,才能取得更大(big)的(of)勝訴幾率。如果原告所主張的(of)客戶隻是(yes)一(one)次交易的(of)客戶、偶然發生(born)交易的(of)客戶、曾經交易的(of)客戶,也很難被認爲(for)是(yes)商業秘密。
新聞來(Come)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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