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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發《工業互聯網标識管理辦法》


編輯:2021-06-11 09:30:33

工業和(and)信息化部關于(At)印發《工業互聯網标識管理辦法》的(of)通知


工信部信管〔2020〕204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born)産建設兵團工業和(and)信息化部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現将《工業互聯網标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them),請認真貫徹落實。

《工業互聯網标識管理辦法》.docx


工業和(and)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25日




工業互聯網标識管理辦法


第一(one)條 爲(for)促進工業互聯網标識解析體系健康有序發展,  規範工業互聯網标識服務,保護用(use)戶合法權益,保障标識解析體系安全可靠運行,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and)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境内從事工業互聯網标識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工業互聯網标識是(yes)指工業互聯網中使用(use)的(of)用(use)于(At)唯一(one)識别和(and)定位物理對象或數字對象及其關聯信息的(of)字符。

工業互聯網标識服務是(yes)指從事工業互聯網标識解析根節點的(of)運行和(and)管理、國家頂級節點的(of)運行和(and)管理、遞歸節點的(of)運行和(and)管理、标識注冊和(and)管理、标識公共解析等活動。

提供工業互聯網标識服務的(of)機構(以(by)下統稱标識服務機構)包括工業互聯網标識解析根節點運行機構、國家頂級節點運行機構、标識注冊管理機構、标識注冊服務機構、遞歸節點運行機構。

工業互聯網标識參照互聯網域名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 工業和(and)信息化部對境内标識服務實施監督管理,主要(want)職責是(yes):

(一(one))制定工業互聯網标識管理政策文件、發展規劃和(and)工業互聯網标識解析體系架構;

(二)管理根節點運行機構、國家頂級節點運行機構、标識注冊管理機構、遞歸節點運行機構;

(三)管理工業互聯網标識服務;

(四)負責工業互聯網标識解析體系的(of)網絡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護用(use)戶信息和(and)合法權益;

(六)負責與工業互聯網标識有關的(of)國際協調;

(七)管理其他(he)工業互聯網标識服務相關活動。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内的(of)标識服務實施監督管理,主要(want)職責是(yes):

(一(one))貫徹落實标識管理政策文件、發展規劃和(and)工業互聯網标識解析體系架構;

(二)管理标識注冊服務機構、遞歸節點運行機構;

(三)協助工業和(and)信息化部對标識服務機構進行管理;

(四)管理工業互聯網标識服務;

(五)負責工業互聯網标識解析系統的(of)網絡安全管理;

(六)依法保護用(use)戶信息和(and)合法權益;

(七)管理其他(he)工業互聯網标識服務相關活動。

第五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依法在(exist)境内從事工業互聯網标識服務,不(No)斷提升服務質量,推動技術創新和(and)應用(use)實踐,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do),支持相關行業組織積極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工業互聯網标識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第六條 标識服務機構應當根據《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of)有關規定,取得工業和(and)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by)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的(of)相應許可。

根節點運行機構應當取得“互聯網域名根服務器設置及其運行機構”許可。國家頂級節點運行機構、标識注冊管理機構應當取得“互聯網域名注冊管理機構”許可。标識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取得“互聯網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許可。遞歸節點運行機構應當取得“域名解析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未取得上述相關許可,任何組織或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從事工業互聯網标識服務。

第七條 爲(for)保障标識解析體系穩定運行,标識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工業互聯網标識解析體系架構制定完整的(of)系統對接方案,确保相關标識服務系統對接。根節點運行機構應當與國家頂級節點運行機構同步境内解析路由數據,标識注冊管理機構應當與國家頂級節點運行機構同步境内标識注冊數據,标識注冊服務機構應當與國家頂級節點運行機構同步标識注冊數據和(and)标識解析路由數據。

第八條 标識服務機構使用(use)的(of)編碼、網絡地(land)址、網絡專線等網絡資源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and)電信管理機構要(want)求。

第九條 根節點運行機構、國家頂級節點運行機構、标識注冊管理機構、标識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exist)顯著位置公布标識服務的(of)内容、時(hour)限、費用(use),保證服務質量。

第十條 标識注冊管理機構及标識注冊服務機構面向用(use)戶提供标識注冊服務,應當要(want)求用(use)戶提供真實、準确、完整的(of)身份信息。

标識注冊管理機構及标識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對用(use)戶提供的(of)身份信息的(of)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驗。

用(use)戶提供的(of)身份信息不(No)準确、不(No)完整的(of),标識注冊管理機構及标識注冊服務機構應當要(want)求其予以(by)補正。用(use)戶不(No)補正或者提供不(No)真實的(of)身份信息的(of),标識注冊管理機構及标識注冊服務機構不(No)得爲(for)其提供标識注冊服務。

第十一(one)條 标識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and)規章的(of)規定收集、存儲和(and)使用(use)用(use)戶信息。标識服務機構在(exist)提供标識解析服務時(hour),不(No)得擅自篡改解析信息。

第十二條 标識服務機構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and)電信管理機構要(want)求設立投訴受理機制,并在(exist)其網站首頁和(and)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投訴受理方式,及時(hour)妥善處理用(use)戶投訴。

第十三條 标識服務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and)國家标準,落實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具備相應的(of)技術、服務和(and)網絡安全保障能力,具備與業務規模相适應的(of)網絡與信息安全專業人(people)員,并明确專門的(of)責任部門與責任人(people)。

标識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網絡安全防護技術手段,依法記錄并留存标識注冊日志、标識解析日志、維護日志和(and)變更記錄,各日志留存時(hour)長不(No)少于(At)六個(indivual)月,保障标識服務的(of)質量和(and)标識服務系統安全。

第十四條 标識服務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and)電信管理機構要(want)求,建立健全的(of)網絡與信息安全監測技術手段和(and)應急制度,定期備份标識注冊、标識解析、業務運行等數據,配置必要(want)的(of)網絡通信應急設備。

标識解析系統出(out)現重大(big)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時(hour),标識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預案及時(hour)進行處置,并立即向電信管理機構和(and)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标識服務及其安全開展監督檢查工作(do),标識服務機構應予以(by)配合。

第十六條 标識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相應的(of)業務管理系統和(and)安全保障系統,建立健全的(of)監測、處置、應急、備份等操作(do)規程,具備與其服務規模相适應的(of)業務管理和(and)安全保障能力,并按照電信管理機構要(want)求上報相關數據。

第十七條 标識服務機構開展标識服務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and)規章規定的(of),由電信管理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and)規章規定給予相應的(of)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use)語的(of)含義是(yes):

(一(one))根節點運行機構:是(yes)指依法取得許可,在(exist)标識體系中承擔根節點功能,在(exist)境内運行和(and)管理根服務器,提供标識解析、數據管理等服務的(of)機構。

(二)國家頂級節點運行機構:是(yes)指依法取得許可,承擔國家頂級節點服務器運行和(and)管理,提供标識解析、數據管理等服務的(of)機構。

(三)标識注冊管理機構:是(yes)指依法取得許可,承擔面向标識注冊服務機構的(of)标識注冊和(and)管理,并負責管理注冊服務器運行的(of)機構。

(四)标識注冊服務機構:是(yes)指依法取得許可,承擔注冊服務器運行和(and)管理,提供面向企業用(use)戶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用(use)戶标識注冊、解析和(and)數據管理服務的(of)機構。

(五)遞歸節點運行機構:是(yes)指依法取得許可,提供工業互聯網标識遞歸解析服務的(of)機構。

第十九條  工業互聯網标識的(of)管理應符合國家物品編碼及标識相關管理要(want)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06月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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